決議內容包括: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減資後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安排;修改章程的有關事項;股東的出資及其比例變動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當註意減資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二)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註冊公司減資註意事項。
1.公司減資的條件是什麽?
公司減資,無論盈余資本是否低於法定標準,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有效貫徹資本決定原則,保障交易安全,減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根據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原則上不允許減少。考慮到壹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資,但必須滿足壹定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公司資本太多了
原公司資本太多,形式資本太多。如果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虧損嚴重。
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沒有因公司連年虧損而得到回報。
2.公司減資需要的資料清單是什麽?
(1)公告後45天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2)驗資前報告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4)新章程、新股東會決議和舊章程
(5)股東身份證復印件。有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營業執照復印件。
(6)報紙原件及復印件
(7)減資前的銀行對賬單
(八)最新的驗資報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7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