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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

什麽是民法體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系、法典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繼承古代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法律體系。

大陸法系又叫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點是法典是第壹法源,法典是系統的、全面的、壹致的各部門成文法的匯編。

世界上約有70個國家的法律屬於成文法體系,主要分布在歐洲大陸和其他受其影響的國家。如: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瑞士以及拉丁美洲和亞洲的許多國家。

02.

英美法系是什麽?

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繼承中世紀英國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在傳統的普通法體系中,判例法占主導地位。近幾十年來,英美法系國家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作為判例法的補充,但仍然受到判例法的限制。

目前,世界上大約有26個國家的法律屬於英美法系。除英美外,其余主要是英聯邦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香港等國家和地區。

03.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編號1

不同的法律來源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二

不同的法律結構

大陸法系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以法典的形式對某壹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作出統壹而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英美法系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法律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因此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主要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基礎。

第三名

不同的法律來源

法官有不同的權力。

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要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利用成文法,也可以利用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利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巧,在壹定條件下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既能適用法律,又能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名

不同的訴訟程序

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此外,大多數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審理案件。

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為中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不能參與爭議。同時還有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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