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的基本特征作為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產品責任與壹般侵權責任的區別在於,壹般侵權責任的侵權人是單壹的公民或法人,而產品責任的侵權人可以是單壹的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多數的公民或法人。另壹方面,產品責任不同於其他類型的特殊侵權責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產品責任是由缺陷產品引起的賠償責任,其前提是產品存在缺陷,其損害消費者的方式是通過使用或消費缺陷產品間接影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而不是加害人的直接損害。
產品責任作為壹種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條件,產品責任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壹個條件,產品質量不合格,即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險性。所謂質量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險,壹般可分為三類:壹是設計缺陷,即產品因設計錯誤而存在缺陷;二是制造缺陷,即由於零部件生產和裝配工藝等原因導致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三是說明書的缺陷,即生產者沒有對產品的特性、用法進行適當的說明或者警示,導致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時受到損害。
第二個條件是產品的質量缺陷在銷售時就已經存在。也就是說,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問題不負責任,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銷售前未消除產品缺陷或者不合理的危險,違反了註意交易安全的義務。
第三個條件是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產品缺陷受到損害,產品缺陷是損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經營者要承擔產品責任,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範圍包括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如果產品質量缺陷只是降低了產品本身的價值或者沒有造成其他財產和人身傷害,則屬於產品質量責任,不屬於產品責任。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作為壹種特殊的民事責任,是指確定侵權人產品責任的理由和依據。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我國主要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所謂過錯推定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當產品責任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對產品責任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時,可以推定自己有過錯,從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使其承擔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根據壹般的舉證責任原則,受害人請求賠償,受害人應當負責證明經營者有過錯;質量責任的認定,需要經營者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他們不能證明自己是對的,就被推定為有過錯,所以要承擔產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