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關系是指與特定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
格關系,身份關系。
1.人格是自然人和法人主觀要素的總稱。主觀要素,即人之所以為人的要素或條件。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體、健康等物質要素和姓名、肖像、自由、名譽等精神要素。法人的人格要素體現為名稱、自由、名譽、榮譽等精神要素。人格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因人格利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人格利益是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的利益。人格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人格權關系,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是維持人的生存和能力的必要權利。人格關系的內容可以概括為尊重人格,不得放棄、轉讓或非法剝奪人格權。
2.身份關系是指贍養、撫養、扶養、法定監護、法定繼承等社會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身份權,如親權、親權、監護權、繼承權等。
另外,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產生的社會關系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其中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例如,享有專利權的人可以通過制造、使用或銷售專利產品獲得經濟利益。由此,我國《民法通則》將人身關系的調整置於與財產關系調整同等重要的位置。民法除了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外,還調整知識產權關系,即以知識產權為客體的民事關系。這種關系顯示了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雙重性。財產關系:
(壹)財產關系是以財產為媒介發生的社會關系。它是人們在物質資料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屬於物質社會關系。
(2)民法不調整所有的財產關系,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權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的歸屬和轉移而產生的經濟關系。
(3)財產關系的特點是:
1,這種財產關系主要是商品經濟關系和市場經濟關系。
2.這種財產關系的主體處於平等的地位。
3.這種財產關系是等價有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