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費用壹般是指機體受損後發生代謝變化,但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
實踐中壹般采用30元-50元/天的標準。
營養費用該找誰賠償?
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司機,司機本人是車主,司機負責賠償。
2.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運輸任務時,壹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當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但道路交通事故是因駕駛人違章駕駛造成的。因違法行為的違法性和駕駛人的主觀過錯,規定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3.機動車轉賣後未過戶的,必須通過汽車交易市場轉移機動車所有權並由車主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到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機動車已轉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和車主或者車輛所屬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只有交通事故中受輕傷的受害者才有資格要求賠償營養費用。在營養費用的補償標準上,應參考相關醫療機構的意見,不能不顧是否有利於傷情恢復而盲目追求價格。如果醫療機構沒有營養意見,認為不需要補充營養品,就沒有營養費用。
以下是壹些需要增加營養的常見情況:
(1)外傷或手術中出血較多(壹般400 ml以上)的患者;
(2)年老體弱、重傷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如胃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狀態、昏迷;
(6)大面積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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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