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使用童工,但沒有禁止使用老年工人。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包括“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我國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60歲,女幹部55歲,女職工50歲,今後還會有明顯的延長趨勢。以當時的具體規定為準。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已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用人單位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按勞動關系辦理。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需要註意的是,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但未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員工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按勞動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