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雇主與雇主的關系,或者說雇傭與勞動的關系。如果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需要單獨處理:
(1)員工人身傷害賠償
職工和單位是職工聘用的,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1),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普通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發生安全事故,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具備從業資格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工傷或者不能認定為工傷,可以這樣考慮賠償。
(2)工傷勞動關系賠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和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可以按照工傷賠償直接要求用人單位和個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要獲得工傷賠償,首先要認定為工傷;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工作證,勞動者申請勞動關系認定會遇到障礙。如何解決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
1.對方是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但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關系認定的規定,出具工資單、員工花名冊、考勤記錄、社會保險記錄、工作證、工卡等員工證言,可以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直接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和其他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2.無用工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通常指包工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認定。勞動部《勞動關系確定條例》規定,建築、礦山企業等。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業務的發包人和分包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雖然雇傭沒有營業執照、沒有備案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是違法的,但是勞動者仍然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由用人單位按照普通人身損害承擔;發生安全事故,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具備從業資格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工傷或者不能認定為工傷,可以這樣考慮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