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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社保權益怎麽辦?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麽處罰?工人將如何獲得賠償?

到底違反了什麽?先說明情況再回答。以下是壹些經濟法規: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工作年限×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標準發放。月工資的計算標準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最低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什麽情況下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辭職的;(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的;(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終止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員並解除勞動合同的;(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解散的;(12)解除勞動合同時,當地有特殊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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