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區別如下:
(1)法定代表人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固定,訴訟代理人不是基於委托而固定。
(2)被代理人的範圍不同,法定代理人中的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3)代理的範圍不同。法定代理人是法律事先規定的,包括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和負責監護的單位。訴訟代理人範圍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等;
(4)權限範圍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三條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三,訴訟代理人的類型
1,法定代理人
法律為無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權的人被稱為法定代理人。法律代理權的發生不是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誌決定的,而是基於親權或監護權並由法律規定的。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處於同等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當事人的訴訟義務。因被代理人的年齡、監護關系的終止、代理能力的喪失或者代理人的死亡,代理的法律效力消滅。
2.法定代理人
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依法建立的從事活動的代表制度。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代表權,代表權是基於代表的職權和責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權的活動反映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活動,代表人的訴訟行為是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訴訟行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變更其主要負責人,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只是履行職責的具體人員的變更,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新代表人具有約束力。法定代表產生於法人或者非法人團體的設立,隨著法人或者非法人團體的註銷和解散而消失。
3.指定代理人
無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時,法律規定由法院為其指定代理人。由法院指定的代理人被稱為指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這種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法院的指定。指定代理人在訴訟中具有與法定代理人同等的地位,但不得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被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指定的代理人應當脫離訴訟,代理權終止。
4.指定代理人
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委托的代理人。這種訴訟代理人稱為指定代理人。因為這種代理是由委托人表示的,所以也叫意思代理。委托代理是壹種廣泛使用的代理制度。當事人可以委托其近親屬、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法院認可的其他公民作為委托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是在授權範圍內代表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但在離婚案件中,需要當事人自己表達意願,授權不能由指定代理人決定。因訴訟終止、委任的解除或辭職、代理人喪失代理能力或死亡,代理權終止。指定代理的變更和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報告法院,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