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品種的;(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燃放的;(三)違反第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的;(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按照規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在空氣重汙染橙色或紅色預警期間;(六)違反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燃放、儲存煙花爆竹的。
第二十三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