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罰的概念
1.刑罰是指國家統治者和管理者用來懲罰犯罪的強制性方法。我國刑罰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強制方法。
2.刑罰的特點:刑罰的性質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懲罰的對象只能是犯罪行為;刑罰的適用和執行必須嚴格依照刑法的規定;刑罰權的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這些特點也構成了與其他法律制裁的區別。
第二,懲罰的功能
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設立和運用刑罰打擊犯罪所產生的社會功能。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影響。
1,對罪犯的懲罰作用。主要包括懲罰功能和改造功能。刑罰的功能表明,刑罰適用於任何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會造成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改造的功能是指刑罰的適用也要產生將罪犯改造成新人的功能。
2.懲罰對社會的作用。包括安撫犯罪受害者的功能和對其他社會成員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安撫犯罪被害人的功能是以刑罰懲罰犯罪人,彌補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和經濟損失,平息社會的憤慨。對其他社會成員的作用,不僅在於震懾壹些不穩定的社會成員輕易犯罪,還在於教育廣大人民群眾提高法律意識,自覺與犯罪作鬥爭,保護自身和社會的合法利益。
第三,懲罰的目的
刑罰目的是指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追求的社會效果。這壹目的的主要內容是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為最終消滅犯罪創造條件。懲罰的目的主要通過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來實現。特殊預防是指通過適用刑罰來改造罪犯,防止其再次犯罪。壹般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來警示社會中可能犯罪的不穩定分子,教育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預防和制止犯罪。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密切相關,同等重要,不可偏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要懲罰的類型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