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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壹款,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需要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於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為,只有那些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1,因果關系原則,當事人有違法行為,是否壹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不違法,但也在事故中起了作用,有些違法行為嚴重,但在事故中沒有起作用。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不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壹些違法行為也不壹定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鑒定是壹種技術鑒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時,只需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實際屬於事故原因。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用必要條件規則。根據必要條件規則,凡是構成後果發生的必要條件的情形,都是事實原因。檢驗方法如下:

(1)“如果不是”測試方法

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和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相反,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就不會有對事實的損害。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任何作為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都是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2)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被排除在交通事故事實之外,事故仍會以原因果順序和方式發生,因此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相反,它構成事實上的原因。(3)如果替代法將行為人的行為替換為無過錯行為,或者將其不作為替換為適當的不作為,仍會發生交通事故和損害結果,則行為人的原行為不是事故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明顯的缺點是“即使行為沒有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所以行為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於追求因果的思維邏輯。

(4)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

在某些情況下,不能用通常的規則證明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這壹規則要求責任人證明他應該負責的行為或事件不是損害的原因。不能提供證據的,認定存在事實因果關系。還采用了因果關系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否則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由侵權人或者相關事件、行為的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2.直接原因原則行為人的行為是能夠造成交通事故和損害後果的真實因素,構成事實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鑒定作為壹種技術鑒定,應當明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鑒定只是證據之壹。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從技術角度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考慮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人的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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