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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聽證會的具體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程序如下:

1.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2.公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聽證會公開舉行。

4.公安機關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聽證,本案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

5 .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理由和依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辯護和質證。

6.做筆錄。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7.認真審閱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罰款數額較大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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