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即使與工作無關的行為發生在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另外,還要看員工在公司的職位。如果他是主管或者直接負責人,他的行為可能是公司意誌的體現,就可能構成單位犯罪,單位肯定要被罰款。但如果員工在執行公務時侵權,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那麽單位就要承擔特殊的侵權責任,但這屬於民事責任,單位是替代責任。說白了,單位會補償員工。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1條* *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 *故意實施共同犯罪。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