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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繁體字在法律上的解釋?

法律的繁體字是“令”。

這個字由三部分組成,其中的偏旁是“水”字,像水壹樣代表懲罰和公平;右邊上半部分是“高”(誌四聲),指的是傳說中的壹種叫“阿日”的動物,可以分辨是非。它在古代法庭上用來指認罪犯,它會攻擊不講理的人使其離開;右邊下半部分是“去”字,意思是擺脫邪惡和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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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沒有“韻”字,西周時期的青銅器銘文中才有。西周初年,《大丁羽》中只有壹例“令”,即“令保”被解釋為“大”。此外,西周金文中還有十多個“令”的例子,都是“不令我令”或“不令我令”的句子,解釋為“廢”,即不廢我(天子)的令。在春秋戰國(東周)的金文中,也發現了幾個“令”的情況,但也是沒有法律意義的,即兩周金文中出現的“令”字,實際上並沒有作為“法”使用,沒有法律意義。

從戰國到漢初,就有了解釋為法律的“蘇”字。如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簡中,有壹部文字書,其中“修律”和“與賊同流合汙”在“生效律”中,都被解釋為“法”。西漢初年,張家山漢簡中也有“同賊”二字。但這些竹簡中的“運”字是壹個多義詞,“廢”的意思還是常見的。如《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中說“不當報軍者,皆虐之,即不應受軍糧者,罰二套甲胄,革職後永不用之(。

與此同時,“法”字在戰國時期悄然出現,最早出現在天水放馬灘秦簡中(戰國末期,早於睡虎地秦簡),漢中早期出土的簡牘中發現的“法”字已普遍定型為“法”字。比如馬王堆寫的著名帛書《老子》中,明確將“天地”二字定義為“法”。到了東漢時期,在曹全碑看到的“法”字和今天的“法”字沒有什麽不同。

考古發現總是偶然的。因此,雖然先秦至漢代銘文中的“令”字沒有法律意義,甚至簡帛中也有少數例子解釋為法律的意義,但就“令”字本身的形狀和結構而言,壹般認為它具有法律的意義,也與後來“法”字的構成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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