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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是用來幹什麽的?

法律分析:

“規定”是用來制定特定範圍內工作和事務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條例”、“規定”、“辦法”是國家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主要形式。對行政工作的某壹方面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叫“規定”,對行政工作的某壹方面作出局部的規定叫“規定”;對某項行政工作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稱為《辦法》。國家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和發布地方性法規的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計劃單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條例》和《辦法》也是“部門規章”(即國務院各部門的規章)和“政府規章”(即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的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第八條主要包括: (壹)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3)訂單(Orders)。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頒布,重大強制措施的宣布實施,軍銜的授予和晉升的批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4)公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宣布。(5)公告。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6)通知。適用於公布在壹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7)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8)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下級機關要求執行和有關單位知曉或執行的事項,審批、轉發公文。(九)通知。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通報重要情況。(10)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詢問。(十壹)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12)回復。適合回答下級機關要求的事項。(13)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14)信。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十五)分鐘。適用於記錄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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