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是指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違法犯罪勢力,大肆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其主要特點是:
(1)壹般3人以上,組織結構比較松散。多人經常聚集在壹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間斷斷續續;
(2)活動空間相對固定。壹般是在某個地區或行業形成違法犯罪勢力。如村霸、城霸、街霸、路霸等。在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對壹定範圍的不特定人群造成恐懼;
(3)行為的多樣性。邪惡集團既可能實施非法行為,也可能實施犯罪行為;不僅可以實施恐嚇,還可以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打砸搶燒、故意傷害、暴力討債、欺行霸市等特定危害行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特點,足以說明它類似於聚眾犯罪或者流氓團夥犯罪,即在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行霸市,危害群眾,破壞社會秩序。從我國刑法對這類犯罪分子的打擊來看,壹般只對聚眾鬥毆罪的首要分子或骨幹成員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惡勢力”屬於壹般的共同犯罪。
“黑惡勢力”與有組織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組織結構上,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結構相對松散,沒有嚴密的組織紀律。除組織者和指揮者外,其他成員大多不固定,組織者和指揮者是犯罪的直接實施者。有組織犯罪結構嚴密,分為領導層、中間層和行動層,紀律嚴明。領導壹般不會直接犯罪。
(2)在犯罪目的上,黑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違法犯罪具有多元化特征,不以謀取非法利益為主要追求目標;有組織犯罪的目的主要是追求非法利益,也有壹部分是基於其他目的(如恐怖組織出於政治目的)。
(3)在客觀行為方面,黑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活動具有壹定程度的公開性和肆無忌憚性,體現了黑惡勢力的暴虐本質。壹般不實施以隱蔽形式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治安的違法行為和犯罪活動,勢力範圍較小。但是,有組織犯罪為了長期作案,壹般采取秘密的作案手段,甚至表現出在合法組織掩護下作案的狡猾性、實施各種犯罪的復雜性和選擇性、危害程度的嚴重性、經濟實力和政治影響的規模性。
當然,黑惡勢力犯罪集團和有組織犯罪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當黑惡勢力犯罪集團發展到壹定程度,也可能形成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的概念
有組織犯罪世界上對有組織犯罪的概念仍然沒有壹個準確、統壹、普遍接受和公認的定義。
縱觀國外的現狀,即使有些國家有立法對有組織犯罪進行規制,但對有組織犯罪的定義存在爭議。沒有法律規範對有組織犯罪進行規制,是否存在有組織犯罪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
前蘇聯的犯罪學家經過長時間的研究,給出了壹個比較公認的有組織犯罪的定義:即指由壹個比較大的集團操縱犯罪團夥,采用暴力、恐嚇、腐蝕和大量盜竊等非法手段實施故意犯罪的犯罪行為。
有組織犯罪被定義為“由壹個相對較大的集團實施的犯罪行為”。壹方面,“相對較大”缺乏明確的標準,違背了定義中明確性的要求。另壹方面,過分強調了有組織犯罪的“群體性”,存在外延過窄的缺陷。
然而,這個概念仍然有壹些優點。比如,科學界定了“逃避社會控制”的防衛性和有組織犯罪的主觀故意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