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法院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購買贓物犯罪所得量刑的指導意見。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犯罪情節壹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按照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
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元的,或者多次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累計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不滿六千元的,基準刑為罰金。
隱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5萬元的,或者多次隱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在6000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基準刑為拘役。
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二萬元或者多次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累計數額為1.5萬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4000美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擬處以管制或者罰金的,將升級為拘役:
藏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八次以上,或者五次以上,累計數額達到654.38+0萬元的;
並非所有返還的贓物;
未主動接受財產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