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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侵權抄襲的定義是什麽?

遊戲侵權抄襲的定義如下:

1.首先,復制遊戲代碼、美術(圖片、人像)、音樂、文字(劇情、玩法說明)等元素可以受到版權保護;

2.其次,復制遊戲名稱或角色名稱;

3.最後,就是遊戲性的抄襲。

遊戲抄襲根據抄襲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壹,純代碼抄襲,壹般比較復雜,可能主要是遊戲中的某個特定效果(比如遊戲引擎),也可能是遊戲操作形式上的純技術抄襲。涉及的法律方面可能是專利侵權、侵犯商業秘密等。(比如老員工出去用公司原碼創業)。這種鑒定比較復雜,必須經過專業人士的鑒定,但壹旦實施,基本不可能翻盤。畢竟大部分公司都會在代碼中留下自己的痕跡。

第二,遊戲性抄襲,大部分是我們普通玩家所說的,比如DOTA和LOL,LOL和王者榮耀,但是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表達,純遊戲性不受保護(全世界都有),所以這種所謂的“抄襲”在法律層面不構成抄襲。

第三,遊戲內容抄襲,分類很廣,根據要素不同可能構成不同的侵權。比如遊戲畫面、遊戲角色形象、遊戲背景故事、遊戲裝備名稱介紹、遊戲圖標、遊戲角色動畫效果等具體內容的抄襲。這類案件也是目前我國法院審理最多的。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知名遊戲的抄襲訴訟賠償金額越來越高,屢破紀錄,但與抄襲者實際獲得的收入相比,還是太少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壹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故意刪除或者改變廣播電視上的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但因技術原因無法避免的除外;

(二)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權利管理信息的。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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