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壹百壹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要求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承擔賠償等相應責任,由應急管理部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壹)壹般事故,罰款三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