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意味著強制猥褻的對象不再局限於女性,而是包括男性。同時,該條規定,在公共場所聚眾並公開從事本行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以從重處罰;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長期以來,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男性,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成為令人遺憾的法律空白。
此次刑法修訂試圖填補這壹空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強制猥褻婦女”改為“強制猥褻他人”,擴大了保護範圍。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可見,刑法中強奸罪的客體僅限於女性,並沒有從法律上規制與男性的強迫性關系。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如果行為人將男方誤認為女方開始實施強奸,並完成了“強奸”,則不構成強奸罪。
實踐中,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如果因為對象是男性而不能實施強奸,則以強奸未遂定罪。看當時的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重傷的故意非常明顯,已經開始實施重傷的行為,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達到,應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經常性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