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什麽是強制執行:
1.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壹些人在法院判決後拒不執行,或者以其他暴力手段抗拒執行。此時,勝訴方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這個時候國家對於這種情況也有壹系列的保障措施,其中壹種叫做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法院的判決。此時,敗訴方也被稱為被執行人。
3.強制執行壹般用於賠償或補償的判決。敗訴方不願意交錢,勝訴方也沒有辦法靠自己的力量追回錢。這時候就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即法院可以行使職權,要求銀行凍結賬戶,或者直接強制轉賬。法院可以不經被執行人同意,處分賬戶內的財產。
4.當然,由於強制執行在壹定意義上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或財產權,因此執行程序相對嚴格,必須有法院判決和證據證明敗訴方在壹定期限內明確拒絕履行或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義務。只有滿足壹系列法律條件,才能執行。
5.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義務的方式有很多。除了不作為、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執法,如果他違反了法院的壹些禁令,也可以視為拒不履行裁定。比如在壹些經濟制裁中,被執行人會被判不能進行高消費,比如買車、買房。那麽,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有這樣的行為,就意味著無視法院的禁令,此時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他的身份就變成了被執行人。
6.如果被執行人在被法院強制執行後,以其他暴力手段或者強硬手段拒不執行,將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單,對以後的貸款、出行都有很大影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