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錯誤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行為。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其他處理。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部門、法制部門、督察部門、人事部門等應當相互支持,積極配合。對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公安機關執法過錯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執法過錯介紹如下: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執法活動之壹。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納稅人和其他管理相對人適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行政行為。
稅收執法是稅務機關或合法授權的組織代表國家進行的稅收管理活動,其實施可以不經相對人同意,僅憑單方意誌進行。而且以國家強制力為執法保障,在執法中遇到障礙時,可以動用行政權力和手段,或者動用其他國家機關的強制手段,排除障礙,保證稅收執法的實現。
稅收執法是國家稅務機關或法定授權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行政措施的活動。稅收強制執行作為壹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可以救濟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稅收執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這是稅收法定主義在稅收執法領域的要求;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稅務機關只能機械地執行法律,而沒有任何主動參與其中。實際上,稅法不可能面面俱到,總會給稅務機關留下壹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比如稅務行政處罰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