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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和非法拘禁的法律問題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挾持或者控制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

(1)在主體上,兩罪都是壹般主體,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兩罪的主體。但在實踐中,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更多地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對於非法拘禁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其犯罪性質將由非法拘禁罪變更為故意傷害罪(重傷)和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主觀上,兩罪雖然都是故意,但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是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非法要求,剝奪人身自由只是實現其犯罪目的的手段和重要環節。非法拘禁罪的主觀目的是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當然,其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比如泄憤報復、逼供,有的動機甚至是好的,比如拘留犯罪嫌疑人,但動機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3)客觀上,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還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者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只要求行為人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4)就客體而言,雖然兩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但綁架罪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利。

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拘禁他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如何定罪的解釋》明確指出:“行為人索取高利貸、賭博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即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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