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復印件經比對與原件壹致,無差異,具有法律效力;
2.然而,遺囑副本在證明力上存在缺陷,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只有遺囑原件可以單獨作為證據。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將其遺產或其他義務置於法律範圍內,死亡時生效的法律行為。
3.如果遺囑經過公證、公證,可以在遺失公證原件後,向公證處申請取回原遺囑文書,但如果只保留其他形式的遺囑復印件,證明遺囑效力的難度較大;
4.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同意無異議,復印件可以作為繼承的依據。經過比對,遺囑復印件與原件壹致,沒有任何差異,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但遺囑復印件在證明力上存在缺陷,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只有遺囑原件可以單獨作為證據。
沒有公證可以繼承遺囑嗎?
遺囑可以不經過公證繼承,公證不是遺囑的必要條件。遺囑公證是指公民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在其死亡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自覺勝任;
2.遺囑內容應當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的合法財產。
綜上所述,遺囑書原件遺失,只有復印件,如果其他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同意無異議,可以作為繼承的依據。否則,該復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訴訟中不予采納為有效證據。不能查原件的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還是要有原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四十九條規定。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書,闡明對原告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和認定單壹證據: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副本、復制件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