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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和春節假期的區別

壹、年假和過年假的區別

1.年假壹年中任何時候都可以休,由本人申請,主管領導批準,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可以休。春節假期是按照法律規定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放假,通常是兩個星期的休息日,放假7天;年休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每年為工作壹年以上的員工安排壹定的時間。

2.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在公司剩余的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二、年假工資支付標準是多少?

年假工資支付標準如下:

1.年休假的月工資標準為前十二個月到期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平均月工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應付工資是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及其他扣除項目前的工資;

2.年假的支付。用人單位未征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應休天數日平均工資的30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工作時間折算應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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