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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證據有哪些?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壹種證據,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分類中的壹個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的陳述具有真真假假的特點。

因此,法官在使用該證據時,應當註意防止將虛假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書面證明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或者表達的想法。這種文章被稱為書證,不僅是因為它的出現是以書面形式出現的,更重要的是它所記錄或表達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書證、印證、刻證等。從書證載體看,有紙、竹、布、石。就具體表現形式而言,有常見的合同、單據、票據、商標圖案等。所以書證的主要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是各種物品。書證是民事訴訟中廣泛使用的壹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格、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通過其外在特征和自身屬性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之壹。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包括: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因侵權而損壞的物品(加工過的物品、衣服等。);痕跡(痕跡、指紋)等等。

4.視聽材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存儲的信息和數據等證明案件事實的壹種證據。它包括錄像帶、錄音、傳真材料、膠片、縮微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材料和計算機存儲的數據和材料。壹般來說,國外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把視聽資料作為壹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只是把它分為書證和物證。鑒於其獨立的特點,我國民事訴訟法將其列為獨立的證據類型並加以運用。

5.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恢復格式化硬盤獲得的信息等。,區別於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應當事人請求,經法庭傳喚出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專家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定,並就專門性問題發表意見,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實性的參考。在性質上,專家意見與其他類型證據的重要區別在於,專家意見本身就是鑒定人基於其他證據材料做出的主觀判斷。在其他類型的證據中,都力求與客觀案件相吻合,盡量脫離陳述人的主觀性;但在鑒定中,最有價值的是鑒定人通過主觀認識對證據材料進行鑒定的過程。

8.檢查記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壹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者物體,或者指定有關人員進行勘驗、拍照、測量的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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