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人身權利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離婚時女方因絕育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在有利於子女權益的條件下,應當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工人。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5.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反家庭暴力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