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鏈接:即時通訊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1。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互聯網向終端用戶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程序。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公眾賬號和其他形式的即時通訊工具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2.第四條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的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3.第六條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服務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戶。
即時通信服務用戶註冊賬戶時,應當與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4.第七條即時通信服務用戶開設公眾賬號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經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審核,並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新聞,具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新聞。其他公眾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或轉載時政新聞。
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標註可以發布或者轉載時政新聞的公眾賬號。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開設公共賬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5.第八條即時通信工具用戶從事公共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的即時通信服務用戶,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取警告、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戶等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