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
第八十四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九十條業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和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壹百零壹條。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壹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築物內歷史形成的通道。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清除堵塞物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支持。但是,如果有條件再開壹個渠道,也可以再開壹個渠道。
在相鄰關系中通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相鄰當事人有權通過土地或者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通道,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攔或者阻擋;相鄰壹方因施工、鋪路等需要臨時占用對方土地的,對方應當給予方便,但施工方應當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居房屋等不動產保持壹定距離,不得影響鄰居房屋地基,不得向鄰居土地、房屋內潑灑檐水、流水,不得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生活;相鄰方所有的竹木的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通風、采光、堅固和正常使用的,對方有權責令其切斷根、枝或者砍伐竹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