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煙草廣告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煙草廣告,是指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下簡稱煙草經營者)發布的含有煙草企業名稱、標識、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容的廣告。
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第四條禁止利用廣播、電視、電影節目和報刊文章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第五條在國家禁止範圍以外的媒體或者場所發布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煙草經營者或者其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網點和居民住宅發送廣告產品,必須經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第六條煙草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吸煙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勵或者慫恿吸煙的;
(四)表明吸煙有益於人體健康、緩解疲勞、緩解精神壓力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的。
第七條其他商品和服務的商標名稱和服務項目與煙草制品相同的,該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必須以易於識別的方式標明商品名稱和服務類型,不得含有與煙草制品有關的內容。
廣告主發布前款規定的廣告,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壹)政府有關部門為企業生產或經營商品和服務出具的資質證明;
(2)該商品或者服務在中國獲得的商標註冊證書;
(三)該企業在中國境內實際從事該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證明;
(四)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在各類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中,凡使用煙草經營者名稱或者煙草制品商標作為活動名稱或者標題的,不得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布帶有該名稱或者標題的比賽、表演等廣告。第九條煙草經營者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發布下列廣告時,不得出現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當企業名稱與煙草商標名稱出現相同時,不得以特殊設計突出企業名稱。
(壹)公益廣告;
(二)搬遷、房屋變更、名稱變更等通知廣告;
(三)招聘、招工、尋求合作、尋求服務等企業經營廣告;
(四)廣播電影電視節目開始和結束時出現的致謝單位或贊助單位名稱;
(五)報刊上註明的協辦單位名稱。
第十條煙草廣告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的警告。忠告語必須清晰易辨,所占面積不得少於廣告總面積的10%。
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根據《廣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