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醫療糾紛已經成為最常見的糾紛,醫患關系很可能被破壞。如果我們是醫生,就要遵守自己的職業規則,不要因為自己的失職造成醫患關系緊張。那麽什麽情況下屬於醫生失職呢?(1)因醫生失職造成的醫療事故首先,當醫生面對急、危、重病人時,醫院拒絕接收,因轉院延誤了最佳就診時間或急救方法不當,導致病情加重或延誤搶救時間。其次,在給患者做手術的過程中,醫生開錯了部位,導致病情加重,或者因為醫生在手術過程中的粗心大意,將紗布手術機械等其他異物遺留在患者體內,導致患者需要二次手術。第三,疑難雜癥患者在治療過程中,不經過上壹級的指示說明自己對治療態度傲慢或不負責任,導致患者病情非但沒有好轉反而加重。第四,在用藥過程中,患者因用藥錯誤而處於危險境地,或者過敏藥物未經檢測就被醫務人員使用,但患者過敏。第五,在藥品方面,醫生開錯了藥,寫錯了處方,或者醫生在服藥時給錯了藥,導致患者處於危險境地。第六,在手術麻醉過程中,麻醉醫生打錯了麻醉針的部位或者用量不合適,導致患者病情發生變化。第七,由於醫護人員在做放射或CT檢查時拍錯了片子,或者在實驗室檢查出了錯誤的血型而對患者造成的壹種精神刺激。第八,因醫務人員的過失導致的壹系列醫療事故等情況。(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條件第壹,當事人的行為違法。在造成醫療事故的過程中,事故是由無資質的醫療機構造成的或者事件是由醫務人員違反相關規則造成的。第二,行為上的主觀錯誤。再進行醫療救護時,因為醫務人員自身的過錯或者因為粗心大意認為這個東西可能造成傷害而沒有進行補救,從而發生醫療事故。這個時候醫院就要承擔責任。第三,對人沒有傷害的事實。如果這個人的所作所為違反了規則,但沒有傷害到人,那麽就不構成事故,不需要承擔責任,也不需要賠償。另壹方面,如果損害了患者的健康,就應該承擔責任。第四,違法行為的實施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事故因果關系是指醫務人員失職的原因,對患者造成了損害。而且因為妳要妳承擔這個責任,病人受傷的程度決定了妳要承擔後果的範圍。所以,在接受治療的每壹個環節,醫護人員都要謹慎,只有患者的生命健康得到保障,才是醫護人員的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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