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所以在歌唱類節目中,選手演唱歌曲需要向著作權人付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在中國,音樂協會幫助會員管理他們作品的版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使用本案音著協會員的作品,只需向音著協繳納費用。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章程》第八條,關於協會的業務範圍:
1.登記音樂作品並收集相關信息,用於集體管理;
2.與用戶簽訂使用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的合同;
3.向用戶發放使用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的許可證;
4.對使用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收取使用費;
5.向音樂著作權人分配報酬;
6.以集體管理為目的,與音樂作品使用者協商使用費標準;
7.對侵犯協會管理的音樂著作權的行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或者提起法律訴訟、仲裁;
8.推動中國大陸境外中國大陸音樂作品和中國大陸境內外國(地區)音樂作品的保護,並為此與外國(地區)同類機構簽訂相互代理協議;
9.發展與音樂作品用戶的合作關系,促進音樂版權保護水平的不斷提高,積極向國家立法機關和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10,增進音樂著作權人對版權保護的了解,為音樂著作權人提供相關咨詢和法律服務;
11.推動改善音樂創作條件,並為此開展與音樂著作權人相關的獎勵和福利項目;
12,開展與協會宗旨壹致的其他活動。
以上活動均以協會名義進行。
人民網-媒體——《好聲音》挑起版權糾紛。
百度百科-中國音樂版權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