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人,在緩刑期間不需要坐牢,但是如果撤銷緩刑,就要判實刑,就要坐牢。緩刑制度是對那些“情有可原”、認真悔過、不能再危害社會的好人的壹種寬容。緩刑不是說幾年後再坐牢,而是根本不坐牢。宣告犯罪嫌疑人緩刑,就是給他壹個試用期,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只要他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法律的考驗,就不需要再次入獄,刑罰視為已經執行完畢。法院會綜合判斷這個人是否還有危險,如果放出來會不會再犯,如果認為不可能再犯,可以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壹年以上,至二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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