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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後財產如何分配?

壹、婚前財產和婚後離婚如何分配

我國民法典(2021.1生效)第1063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財產沒有約定,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同壹財產。

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按夫妻對待。

二、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 * *有財產,原則上平分。也就是說,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壹方以夫妻相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

4.離婚時,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5.離婚時夫妻* * *財產未脫離家庭* * *財產的,壹方請求分析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對壹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離婚案件審結後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壹方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壹方所有。分割夫妻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壹方適當照顧。

7.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屬於另壹方的擴散部分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8.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需要明確的是,財產不因婚姻狀況的變化而改變其全部屬性,即如果是婚前財產,婚後也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會出現分割。但當事人應當出示相關證據進行鑒定。如果他們拿不出證據證明某項財產是婚前財產,司法判決就沒有辦法認定,就會判定夫妻是同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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