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期八個月,但是緩刑壹年,不用在監獄服刑。壹年緩刑期滿後,如果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則視為刑期已執行完畢,無需再次入獄。但在試用期內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緩刑規定的,以原處分為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宣告緩刑的罪犯的緩刑考驗和法律後果,社區矯正應當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進行。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
撤銷緩刑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二,如何執行有期徒刑
執行有期徒刑的方法如下:
1,有期徒刑期限。根據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不滿15年。但有兩種例外:壹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可以減為有期徒刑15年但不超過二十年。二是犯罪分子數罪的,數罪並罰可以超過15年,但不超過20年;
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這裏所說的“監獄”,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場所,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其他執行場所”是指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罪犯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勞動改造是強制性的。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外,都必須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通過勞動,罪犯可以認識自己的罪行,擺脫放松和厭惡勞動的習慣,學習和掌握基本的生產知識和職業技能,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而改造成為自力更生、遵紀守法的公民。對年老、年老、重病、不能勞動的,不再安排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