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法定標準交納訴訟費用。對此,《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已作了明確規定。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費用三項內容。首先,對於不同類型的民事案件,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不同的。對於財產案件,根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數額,分期支付。比如不超過1萬元的,繳納案件受理費50元,超過1萬但不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的比例繳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2%的比例繳納。具體交納數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確定。所以,錢不還的案件,案件受理費要看欠款的多少。另外,如果有申請事項,或者有證人出庭,原告也要提前繳納相關費用。上述訴訟費用最終由誰承擔,取決於誰敗訴,敗訴方承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