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豁免非入境類別的申請只應在申請人獲正式通知被列為非入境類別時提出。當然,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移民簽證申請或在華身份調整申請時,明知不允許入境,也可以同時申請免簽。
擴展數據
在近年來日益高漲的反移民情緒下通過的1996《非法移民改革與移民責任法案》,被普遍認為是壹部針對多年來日益寬松的移民法而制定的條款全面嚴厲的移民法,帶有濃厚的反移民色彩。與原移民法相比,這部法律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
(1)加強邊境管制阻止非法移民。
(2)改變和取消壹些聽證程序,迅速遣返非法移民。
⑶增加對杜愚非法移民和偽造移民文件的刑事處罰,包括對申請移民時提交虛假材料的刑事處罰。
(4)增加了非入境類別,包括:
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180天,且3年內不允許再次入境;超過1年後,10年內不允許重新進入;
B.濫用F-1學生簽證者,列為不得入境。他們的行為包括:免費就讀公立中小學或由公眾資助的成人教育項目。如果違反,5年內不得入境;
C.拒絕可能成為公眾負擔的人進入。具體要求是任何移民入境前必須獲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經濟擔保或經濟來源證明;
D.沒有接種疫苗的人不允許入境。即任何申請移民的人都必須提供自己接種過疫苗的證明;
E.未按要求出席聽證會,移民法官可簽發缺席驅逐令,被驅逐者在10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F.醫療保健工作者(包括物理治療師、醫技人員、職業治療師、助理醫師等。)未取得國外護理學校研究生委員會考試合格證書或同等證書者不得入境;
G.冒充美國公民的人被列為不可接受的人;
H.那些為了避稅而放棄美國國籍的人被歸類為不允許入境;
壹、家暴犯被列為不得入內。
(5)限制和懲罰雇用非法移民的雇主。
(6)因抗拒強制人口政策而受迫害者,列為政治避難,但每年名額不超過1,000人。
(7)減少合法移民的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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