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了獲得繼續建設工程的貸款,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的行為。
基本信息:
在建工程是指經批準後在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壹種特殊的抵押形式,因其具有加速資金流動、促進資金融通的優勢而被銀行廣泛采用,可以滿足銀行擴大客戶的需求,同時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不同於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系更加復雜,不確定因素更多,風險也更大。如果操作不當,很可能發生法律風險,導致信貸資產流失。
抵押條件:
《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但沒有明確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將在建工程抵押定義為: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所需的貸款,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資資產向貸款銀行抵押,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的行為。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建工程抵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是在建工程繼續施工所需的資金。《物權法》頒布前,信用客戶不得以在建工程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也不得以自己的債務為他用擔保,只能用於貸款以獲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資金。《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抵押其他類型的債權,但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制。
2.在建項目占用的土地已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且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