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地異地居住7天以內的公民,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居住證登記,在當地登記半年以上的,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照片、相關居住證明、就讀證明或所在單位證明到當地居住證辦理機構辦理居住證。
江蘇省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擬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年滿16周歲,因工作或經商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在辦理居住登記的同時,辦理居住證。16周歲以下或者在居住地學習、培訓、就醫、探親、旅遊或者出差的流動人口,自願申領居住證。
暫住在賓館、招待所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的流動人口,應當依法進行住宿登記。
第七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辦理時應當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與未成年人的關系證明。
老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流動人口可以委托親屬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辦理時,應當提供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書面委托證明。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提交從業人員信息,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和流動人口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備案。
第九條出租人與流動人口建立租賃關系時,應當自出租房屋之日起7日內,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提交承租人信息,並告知其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
出租人與承租的流動人口應當解除或者終止租賃關系,並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內報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備案。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