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犯罪,英文是“Organized crime”。有組織犯罪作為壹種極其嚴重的犯罪現象,已經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然而,到目前為止,世界上還沒有壹個統壹的、公認的有組織犯罪的定義。其代表性觀點如下:
1,最廣義的定義。人們認為,有組織犯罪是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成的團夥、幫派或集團。
或者組織。例如,美國加州刑法規定:“有組織犯罪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在長期目標的基礎上,從事下列壹種或多種行為:(1)提供非法商品或服務,如高利貸;(2)掠奪性犯罪,如盜竊、傷害等。還有壹些典型的犯罪行為應當納入有組織犯罪的定義,即五類行為:a、敲詐勒索集團;b、非法行業;c .盜竊集團;d、幫派;e .恐怖組織。”我國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有組織犯罪包括三種組織形式,即松散型犯罪團夥、犯罪集團和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2.寬泛的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是三人以上的穩定的犯罪組織,包括犯罪集團和黑社會組織。例如,《墨西哥聯邦共和國和聯邦區刑事訴訟法》對有組織犯罪的定義是:“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紀律和等級制度的規則組織起來,通過壹貫使用暴力或主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我國也有學者認為,有組織犯罪壹般是指三人以上為多次實施壹項或多項故意犯罪而成立的具有壹定組織性和穩定性的* * *共犯犯罪組織。
3.狹義的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就是黑社會犯罪。聯合國犯罪防控機構通常在文件中將有組織犯罪視為黑社會。很多學者也持這種觀點。例如,俄羅斯學者阿達斯·喬維奇(юиадшкевич)認為:“有組織犯罪是壹種醜惡的現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特征是刑事犯罪、黑色經濟結構和政權管理機關腐敗的結合。法國犯罪學家安德魯·博薩認為:“有組織犯罪實際上是壹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在合法組織之外,他們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組織,自己的等級和嚴格的紀律,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也就是利潤最大化,不擇手段。"日本學者菊田光壹認為:"所謂有組織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大多數犯罪分子在繼續從事犯罪活動時都有壹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組織,其指揮系統由階級組成;(2)組織成員不僅自己從事犯罪活動,還秘密掩護店鋪、藝人等特定專業人員的犯罪活動;(3)如果組織內部領導發生變動,不存在領導權交接的問題,有掌握組織權力的壹代;(4)該組織控制著某壹地區的全部犯罪活動,或者至少控制著特定的犯罪活動,而這種控制權始終掌握在某壹個頭目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為幾乎都是基於組織中每個成員的職權;(6)為了順利達到犯罪目的,有周密的計劃進行各種犯罪活動。"
4.法律中的法律
從字面上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該是“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性質組織”,也就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組織結構、犯罪手段、反偵查能力等方面與普通團夥犯罪有質的區別,完成了從團夥犯罪到有組織犯罪的飛躍;但是,與典型的黑社會組織相比,其組織完整性、組織層級性以及與政權的整合程度都存在明顯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