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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組織賣淫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賣淫嫖娼屬於治安案件,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解釋,第壹次嫖娼可以認定為輕微案件,但《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具體規定。所以在適用時,是否屬於輕微案件,是公安機關的裁量案件,可以認定為輕微案件,也可以不認定為輕微案件。5000元罰款屬於法律規定的上限,但並不違法,只是壹個合理性問題。對於合法而不合理的問題,即使通過訴訟也無法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條所稱嫖娼,是指通過金錢與從事賣淫活動的人進行交易的行為。具體來說,就是付錢換取與妓女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裏規定的“情節輕微”主要是指強迫賣淫、初次賣淫、嫖娼等情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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