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退費規定:
1.各級公辦幼兒園幼兒出園前,家長提出申請,其管理費、教育費、雜費以家長提出申請的日期為準。半個月以下(含半個月)退壹半費用,半個月以上不退費用;
2.因孩子或家長原因導致孩子壹個月不能正常來園的,退還該月管理費的50%;超過半個月的退還管理費的30%;不足半個月的管理費不退;教學費、雜費按實際缺課天數退還;
3.因孩子原因不能來園的,按實際缺勤天數退還當月管理費、托兒費、雜費。
法律依據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民辦幼兒園教學、住宿收費標準由幼兒園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為基礎,合理確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享受政府財政補貼的民辦幼兒園(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租免稅、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優惠劃撥土地等。)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形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物價、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第十壹條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教育和生活而收取和管理的費用,應當遵循“家長自願、如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教育費壹並收取。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三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幼兒園不允許收書費。第十二條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除教學費、住宿費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費、代理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親子班等特殊教育的名義向幼兒家長另行收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贈學費、校舍建設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學掛鉤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