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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相關法律法規

幼兒園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造適合幼兒教育和發展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護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和衛生習慣,促進幼兒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和良好的道德行為。

2、幼兒園招生、開班應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3.幼兒園要用普通話,全國通用。主要招收少數民族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

4.幼兒園應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幼兒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的內容和方式,但不得從事違反幼兒教育規律和有害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5.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

6.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流行的衛生保健制度。

7.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和玩具。

8.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措施,並及時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9.幼兒園及設施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危險,防止事故發生。

10、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保育和教育工作的監督、評估和指導,組織幼師培訓,考核幼師資格,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建築和設施標準。

11.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聘任,並向幼兒園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幼兒園教師、醫生、衛生員、保育員等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或者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聘任。

12.幼兒園可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家長收取保育和教育費用。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種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或者挪用幼兒園經費。

1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幼兒園的房屋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危險、汙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幹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建築物和設施。

14,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嚴禁在汙染區和危險區設立幼兒園。

15、幼兒園必須有符合保育和教育要求的幼兒園和設施,幼兒園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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