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會有幫助。
首先受害人要及時報警,然後做法醫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決定打人者的法律責任。
(1)需要提供能夠證明發生了違法杜或犯罪事實的證據。有住院證明,有現場見證就夠了。
(2)被害人起訴其故意傷害。如果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要看最終的法醫鑒定結論是否構成輕傷以上。如果有,可以向公安舉報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如果不構成輕傷,只能要求公安追究故意傷害的行政責任,即給予治安處罰(行政拘留或罰款),同時要求民事賠償。
孩子在學校被叫警察有用嗎?
二、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
1,壹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壹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初始計算,雖然容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但是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比較復雜,因為受害人在起訴前必須知道自己遭受的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確認並證明為侵權所致的,從傷情診斷之日起計算。"
因此,身體權侵害壹旦完成,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對於侵犯健康權的行為,訴訟時效的計算,應當以損害發生之日和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無法查明的損害診斷之日為準。
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在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後,才計算訴訟時效。
2、特別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侵犯身體權和生命權應當按照壹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實施。但《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侵犯健康權的賠償請求權時效適用1年的規定。
3.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侵犯精神人格權目前沒有規定,只能適用壹般規定。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對生命健康權財產損失的賠償附帶精神撫慰金的,則受特別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三,關於孩子在學校被打的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孩子在學校被打,最好的辦法是報警,然後做法醫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可以判決打人者的法律責任,要求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