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共用建築面積是指整棟建築的產權人所分攤的整棟建築的公共部分的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大廳、過道、值班警衛室等。,以及整個建築的公共服務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分攤建築面積還包括建築與公共建築之間的隔墻,外墻(含山墻)水平投影面積壹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棟建築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 * *建築面積。
3.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是指每套(單元)商品房依法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公共建築面積和共用公共建築面積的產權屬於整棟建築的購買人,購買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4.規範商品房銷售面積和分攤面積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和公共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和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頒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和公共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
五:新推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壹個附件標註了“公房與公房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但只列出了要分攤的部分及其構成,具體數據還不確定,所以開發商讓業主多分攤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在這裏,我們總結了幾個措施,供購房者參考。
六:簽訂購房合同時,讓開發商出示與公攤面積計算相關的數據,包括整棟樓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等基礎數據。也可以要求開發商列出公攤公共建築面積的具體項目,以及每壹項的面積,讓業主通過數據計算公攤面積,明確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