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南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補償標準。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壹)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在規定的過渡期內,按照涉及的在冊職工人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實際從業人數給予壹次性最低工資補償(最低工資標準以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標準為準)。其中,過渡期不足18個月(含本數,下同)的,補償6個月;過渡期超過18個月不滿24個月的,補償10個月;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逾期壹個月,補償金額為1個月。
(二)拆除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證》中載明的租金標準的50%補償,直至通知搬回。
三、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相關設備和構築物不能恢復使用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支付補償費。
四、被拆遷房屋已進行室內裝修的,由拆遷人按下列方式補償:
(壹)住宅房屋使用後2年內裝修的(含本數,下同),按裝修費用的60%補償;使用2年以上不滿3年的,按裝修費的50%補償;使用3年以上不滿5年的,按裝修費的30%補償;使用超過5年的,不予補償;裝修補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
(二)非住宅房屋裝修後使用年限在1年以內(含本數,下同)的,按裝修費用的50%補償;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裝修費的40%補償;使用2年以上不滿3年的,按裝修費的30%補償;使用超過3年的,不予補償。
(三)裝修時間根據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裝修工程許可證記載的日期或者參照裝修發票記載的日期確定;裝修材料費用以所購材料的正式發票原件為準;裝修價值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4)裝修費用=材料費+人工費(或材料費×30%)
五、補償標準授權市房管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