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無論是否自願,都構成強奸罪,負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女生超過14周歲,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的,不承擔法律責任。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案件的證據如下:
1.物證是指以其外在特征、存在位置和物理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片以及三者的結合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
3.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表現形式為文字、口頭和視聽資料;
4、被害人陳述,在被害人是單位的情況下,由於單位缺乏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能力,所以通常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代替單位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只是由專門機構任命或聘請的專門人員提出的意見,是肯定性意見和傾向性意見。它是針對專門問題的;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7.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壹
由負有照顧責任的人實施的性侵犯罪。負有監護、收養、護理、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與該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前款行為選擇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按照從重處罰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