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退費標準:
1.幼兒園孩子出幼兒園前,家長申請。管理費、教育費、雜費以家長申請日期為準。不足半個月(含半個月)的,退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
2.因孩子或家長原因導致孩子壹個月不能正常來園的,退還該月管理費的50%;超過半個月的退還管理費的30%;不足半個月的管理費不退;教學費、雜費按實際缺課天數退還;
3.因孩子原因不能來園的,按實際缺勤天數退還當月管理費、托兒費、雜費。
從幼兒園退學的程序:
1.有正當理由休學的,由孩子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勸阻學生,堅持退學,允許他退學;
2、輟學後壹個月內,幼兒家長要求重返幼兒園,幼兒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幼兒園有學位就接受。幼兒園會恢復孩子返校的信息;
3.休學程序:幼兒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幼兒園審批後;
4.關於退款,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管理費、餐費、學費以監護人提出申請的時間為準。孩子不滿半個月(含半個月)的,退還壹半費用;如果超過半個月,費用不退。
法律依據: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和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為基礎合理確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享受政府財政補貼的民辦幼兒園(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租免稅、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優惠劃撥土地等。)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形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物價、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