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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拖欠醫藥費去哪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醫療糾紛案件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或者錯誤醫療行為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患者在多家醫療機構就診,認為多家醫院存在過錯的,可以向任何壹家醫療機構所在地或者醫療行為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相關規定,兩個以上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可以按照賠償標準較高的醫療機構當地標準執行,因此建議在賠償標準較高的地區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向醫院醫務科投訴。另外也可以帶到院辦公室,基層,也就是縣區醫政單位,縣區人民調解中心,或者人民法院。

而且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或其家屬協商;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與患者協商。

醫患雙方也可以依據《醫療糾紛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病人欠醫院錢要起訴多久?

法律上沒有相關的反對意見,但是欠醫院錢的人,只要不支付醫藥費,就可能被起訴。但需要註意的是,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債務人。但是,如果他的權利受到損害超過20年,人民法院就不再保護他。在特殊情況下,他可以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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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因同壹傷病在多家醫療機構治療的患者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全部醫療機構要求治療的,應當受理。

患者起訴部分醫療機構後,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為* * *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有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對患者造成相同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壹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各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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